經濟日報新聞摘要
1. 實質投資、區域均衡 產創條例兩大盲點
2. 產創條例 綠促訂產業扶助專章
3. 私人發票報公司帳 今起大查稅
4. 利用個人發票逃漏 自首免罰
5. 稅務問答/應收款項抵罰款 發票不得扣差額
6. 會計圈/資誠 擦亮綠色品牌
7. 德法將開徵 泛歐銀行稅成形
8. 南山自救會 籌組控股
工商時報新聞摘要
9. 公司監察人持股 工商團體籲降低
10. 女立委提案 開徵烈酒健康捐
11. 誓甩銀行稅 英金融業選前狂遊說
財政部新聞稿摘要
12. 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具備家長家屬關係,確受扶養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客觀事實
13. 個人將房屋無償借用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14.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
15.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記得於課稅年度將戶籍遷至購買之自用住宅
16.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17. 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裁罰倍數變更
18. 生前購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所遺債權之估價
19. 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罰鍰申請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
20.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21. 稅法上有無經常居住國內之認定,非以居住天數多寡論斷
22. 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提起上訴不予扣除在途期間
23. 美容醫療手術費用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醫療費列舉扣除
24. 給付非健保特約醫院之醫藥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25. 所得年度婚姻關係仍存在,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受補稅送罰。
26. 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適用之扣繳率已大幅調降
以上新聞來源:
財政部新聞稿摘要:http://www.mof.gov.tw
經濟日報:http://udn.com
工商時報:http://news.chinatimes.com
本文
1. 實質投資、區域均衡 產創條例兩大盲點
【聯合報╱梁定澎/中山大學國家講座教授(高雄市)】
2010.04.01 01:50 am
最近產創條例在立法院審查,帶動許多不同的討論。就國內經濟發展來看,當然需要儘快通過,讓產業發展的環境能夠更健全。但是,綜觀產創條例的全文,卻缺乏兩個目前國內最需要的獎勵重點,一個是能夠帶動就業人口的實質投資,另外一個是推動區域均衡發展的配套獎勵措施。
目前國內實質投資不振,資金大量流入無法帶動實質就業的股市與房地產炒作,經濟成長不但未得資金流入的利益,反而使一般庶民大受其害。因此,產創條例如果只鼓勵資金流入(如卅一條「關係企業國外獲利匯回免稅」),不管流入資金的用途,可能造成更多的問題;加上目前稅法才剛增列個人國外所得課稅的規定,這項「個人海外所得繳稅,企業海外所得無條件免稅」,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應修正為「海外獲利,扣除國外營所稅,及當年度該企業的海外匯出金額後,超過部分免於課稅」。
在提升就業部分,研發與人才培訓的稅負減免有實質必要,但是更應該同時注重能夠帶動實質就業的生產投入,因此讓增僱員工的企業可以有租稅誘因,在卅條中增列企業增加雇用台灣員工的成本,可減免第一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外一個台灣目前面臨的重大問題是區域發展的嚴重失衡。不久前新聞報導,台北市信義區的稅收超過南部七縣市的總和,這種嚴重的失衡現象,必然造成未來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重大危機。在大陸尚且實施開發大西部及家電下鄉的補助,目前台灣許多地區可能離台北或新竹只有一或兩小時車程,卻沒有足夠廠商前往投資,主要原因便是地方政府沒有任何籌碼提供與北部不同的吸引力。因此,在產創條例修正時,應該要增列區域均衡發展的專章,讓企業在中南部或去政府資源較少的地方投資的誘因增加。否則未來國家資源仍集中在少數產業與地區,對台灣的整體發展更為不利。
【2010/04/01 聯合報】@ http://udn.com/
2. 產創條例 綠促訂產業扶助專章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10.03.31 03:16 pm
針對產業創新條例的立法爭議,民進黨發言人蔡其昌上午舉行記者會表示,該法的內容究竟對大財團或中小型企業有利,必須先釐清,民進黨主張增訂產業扶助專章,協助中小企業產業升級。
對於執政黨指民進黨提出六大法案,作為產創條例過關的交換條件,蔡其昌指出,這些不是交換法案,而是朝野協商的重要法案,呼籲國民黨不要移花接木。
蔡其昌說,產創條例草案內容中,包括研究發展、營運總部海外所得、物流中心等優惠條文,應該予以刪除,特別是「研發抵稅」部分,從過去統計資料顯示,中小企業所能得利比例偏低。
蔡其昌指出,將稅務抵減條文刪除後,稅務抵減剩餘的經費,可用於調降營所稅,從現行20%降到17.5%,這樣台灣企業與鄰近國家,才會具有競爭力。而調降營所稅是雨露均霑政策,大小企業都可得利,不像國民黨版只有大型企業得利,不符合公平原則。
蔡其昌說,民進黨主張增訂產業扶助專章,台灣面對全球化的競爭,與馬英九政府執意簽兩岸經濟協議的衝擊,對於中小企業,政府應花更多心思協助產業升級。
蔡其昌表示,民進黨質疑產業園區設立的規定,就是炒地皮條款,空白授權給行政部門,連私人企業也可當申請開發的主體,只會助長地價的飛漲、財團炒地皮現象充斥,產業園區設立不應在產創條例給予空白授權。
【2010/03/3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3. 私人發票報公司帳 今起大查稅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4.01 03:19 am
今天起,個人的消費發票充當企業抵稅憑證行為,例如,家庭在餐廳吃飯的發票拿來報公司帳,將行不通了,因為全國五區國稅局將一致展開大查稅了。
不過,國稅局將提供三個月免罰期,鼓勵企業在6月30日前自動補報;未在期限內補稅者,7月1日起將全面開罰。
包括台北市及高雄市等全台五區國稅局,將聯手自4月起展開營業稅查稅行動,財政部表示,今年營業稅查稅重點,將以個人消費行為卻開立可以抵稅的三聯式發票,供企業扣抵營業稅的漏稅行為,做為追查重點。
財政部指出,個人購買生活用品或其他私人物品,依法只能開立沒有扣抵聯的二聯式發票;但有部分企業鼓勵員工在購買私人物品時,開立有公司統編的三聯式發票,以供企業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形成逃漏稅。
為加強輔導業者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防杜個人以私人消費發票,提供企業做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全國五區國稅局今天起起至年底為止,針對電腦提供的選查對象,展開長達八個月的查稅行動。
【2010/04/01 聯合報】@ http://udn.com/
4. 利用個人發票逃漏 自首免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4.01 03:19 am
全國五區國稅局自今(1)日起,將針對個人消費發票充當企業抵稅憑證行為展開查稅。不過,國稅局將提供三個月免罰期,鼓勵企業自動補報;未在期限內補稅者,7月1日起將全面開罰。
包括台北市及高雄市等全台五區國稅局,將聯手自4月起展開營業稅查稅行動,財政部表示,今年營業稅查稅重點,將以個人消費行為卻開立可以抵稅的三聯式發票,供企業扣抵營業稅的漏稅行為,做為追查重點。
財政部指出,個人購買生活用品或其他私人物品,依法只能開立沒有扣抵聯的二聯式發票,但有部分企業鼓勵員工在購買私人物品時,開立有公司統編的三聯式發票,以供企業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形成逃漏稅。
為防杜個人以私人消費發票,提供企業做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全國五區國稅局將自今天起至年底,針對電腦提供選查對象,展開長達八個月查稅行動。
不過,為使企業能有補救機會,各國稅局在查稅前,都會發函輔導營業人,避免營業人非故意的逃漏行為,因缺乏自動補稅的機會,即遭重罰。財政部表示,各國稅局雖自1日起聯手追稅,但有長達三個月的免罰期,企業若有以私人消費發票報帳的行為,在6月30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稅,即可免受處罰。
反之,若過免罰期,財政部說,國稅局自7月1日開始,只要查獲企業確實使用與其業務無關的私人消費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依法除補稅外,還要再按漏稅額加處一倍到十倍罰鍰。
【2010/04/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5. 稅務問答/應收款項抵罰款 發票不得扣差額
【經濟日報╱新化訊】
2010.04.01 03:19 am
新市鄉陳小姐詢問:本公司承包工程,因工程進度落後,依工程合約規定被罰的罰款,可否自應收工程款項內扣除,而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給出包人?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函規定,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時限,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又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前項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公司承包工程,因故逾期完工,被處之罰款與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該所進一步說明,承包人如有因違約而被處罰款,該罰款雖由原應收工程款中抵付,致實收工程款較合約價款為少,但承包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仍應依合約所載之每期工程款開立,而非以扣除罰款後之金額開立,承包人若逕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將造成短漏開發票及逃漏營業稅之情事,呼籲營業人當謹慎,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010/04/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6. 會計圈/資誠 擦亮綠色品牌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
2010.04.01 03:19 am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推動綠化有成,去年底經台北市環保局頒發為「綠色採購標竿企業」,最近又在雜誌的評選中,榮獲「綠色品牌」金融服務業第二名。
《數位時代》雜誌3月公布全台綠色品牌大調查的評選結果,資誠名列金融服務業第二。這項評選活動是針對十大產業內各大企業的「綠色產品╱服務」、「綠色政策與執行」、「綠色信譽」三大面向進行評比,並經網友及專家兩階段評選,資誠是唯一獲此殊榮的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曾惠瑾表示,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議題的推動,不僅配合政府環保政策,更在企業內部力行「PwC Green Action」節能減碳,更推動「綠色採購計畫」,年初年獲頒「綠色採購標竿企業」獎項。
【2010/04/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7. 德法將開徵 泛歐銀行稅成形
【經濟日報╱編譯陳家齊/綜合外電】
2010.04.01 03:30 am
德國財政部長蕭伯樂(Wolfgang Schaeuble)宣布,德國政府計劃對銀行課徵新稅,用來成立穩定金融機構的基金,避免納稅人在未來的金融危機中又被迫幫銀行埋單。
法國表示將會跟進,泛歐銀行稅初具雛形,德法並將推動成為全球標準。
德國內閣31日開會決定,將針對銀行的規模以及系統重要性徵稅,每年估計可徵得12億歐元。法國財政部長拉加德出席了這場德國內閣會議,她說,法國「很快」就會提出類似的作法。
蕭伯樂與拉加德共同召開記者會說,德法將共同推動其他歐元國家也課徵銀行稅,進而說服20國集團(G20)採取同樣作法。
不過蕭伯樂表示,德國不會等到其他國家立法才開始徵稅,他預計將很快提出銀行稅法案,在7月中德國國會休會前提交。
除了德國與法國,美國、英國與瑞典也已在考慮課徵銀行稅,以未雨綢繆並控管整體風險。德國總理梅克爾希望,德國的銀行稅作法將成為其他國家效法的對象,為6月中在加拿大召開的G20高峰會立下基調。
美國國會目前正在審議的作法,是在事前預先課稅,準備好基金。歐巴馬政府則偏好危機事後再來課稅。兩者的歧異將需隨著金改法案的審議而調和。
英國在野的保守黨已經宣布,無論其他國家是否開始課徵銀行稅,英國保守黨一旦執政,將開始推動對英國課徵。英國工黨則認為,英國單方推動銀行稅將危及英國產業,要求國際性的一致行動。
德國推動的新法將根據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以及其他標準抽稅。而且,政府對造成危機的銀行,將有十年的追索期,比目前的期限擴增一倍。德國也將規定清算大銀行的辦法,可以讓政府或其他公司接手銀行的「系統性關鍵」部門,出清其他部門。
德國將針對商業銀行與儲蓄銀行課稅,不包括保險公司。法國財長拉加德說,法國是否要把避險基金也算進去,仍在討論。
德法作法的一大差異是德國的銀行稅將「專款專用」,法國則偏好讓銀行稅與其他稅收一樣進入國庫。
在這場金融危機中,德國政府總共提撥了5,000億歐元用來擔保或者紓困金融機構。德國政府希望,新的法案將使銀行累積風險資產時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從而更謹慎管理自己的風險。
【2010/04/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8. 南山自救會 籌組控股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台北報導】
2010.04.01 03:19 am
南山人壽保戶自救會昨(31)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將籌組控股公司、預計募資700億元;自救會並質疑,香港中策集團迄今未承諾日後會對南山繼續注資,要求主管機關應立即退件。
南山保戶自救會發起人王世榕昨天根據金管會提出的五大原則,包括「買方必須承諾保障保戶及員工的權益」、「買方資金來源必須符合我國法令規定」、「買方必須有專業能力經營保險業」、「買方必須對南山人壽有長期經營承諾」及「買方必須有財務能力因應未來增資需求」,再度對博智中策提出質疑。
王世榕說,據中策在香港證交所發布的公開說明,提及在這項收購完成後,「南山或會倚賴本公司為其進一步注資,而此將最終由本公司決定,惟本公司無法向股東保證本公司能夠及願意於日後向南山進一步注資」。
南山保戶自救會認為,中策未來未必會配合增資,已不符主管機關要求,應駁回其申請。
王世榕昨天並宣布,將在4月中發起成立「博朋南山投資控股公司」,並以南山業務員、保戶及一般大眾的優先順序,向有意願的投資人募資,預計先以每股10元面額、發行700萬股普通股,籌措7,000萬元,作為第一期營運資金。
「博朋南山投資控股公司」接下來會與中策博智以及美國財政部、美國國際集團(AIG)總部,洽談接手南山股權事宜,計畫再發行特別股70億股,籌措700億元資買下南山股權金,其中8億元是對中策和博智的補償金、692億元則支付給AIG。
【2010/04/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9. 公司監察人持股 工商團體籲降低
工商時報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2010-04-01
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將共同行文財政部與金管會,建議取消或酌減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的股權成數比率,以利公開發行公司能夠邀請到專業的財務、會計人士,並落實監察人監督機制。
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今(1)日將召開「理事長會議」,會中將討論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股權成數的比率。
六大工商團體會討論這個議題,主要是因為不少上市櫃的科技業者向電電公會反映:依目前監察人股權成數比率規定,已造成他們延請好的監察人的困擾。
電電公會指出,依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依公司規模大小,監察人須擁有的股權成數最少要0.1%,最多是1.5%。
電電公會表示,對股權大的公司,0.1%就是很大的一個成數,若為了配合這項制度,由公司分配股權成數給監察人,又會造成股權不流通的問題。
電電公會說,監察人制度的設計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一環,在於期待監察人能以客觀、公平、公正的獨立角度,行使監督權及調查權,在這個精神下,沒有持股、但是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士,不是更適當、也更能有效的進行監督?
就像獨立董事,只設條件,不需持股,監察人也應有同樣機制,讓公開發行公司能夠延攬專業的優秀人士擔任公司監察人;電電公會認為,現行規定目的主要是從消極的「防弊」角度出發,忽略企業延攬外部優秀人才的積極「興利」因素。
若從監督的角度,電電公會說,其實,由沒有對公司持股的優秀人才擔任監察人,反而更能對公司提出客觀中肯之經營建議與進行有效監督;況且,監察人是否持有公司股票,電電公會認為,與公司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無關,而且還因為沒有持股,也就沒誘因對企業股票作投機性買賣。
10. 女立委提案 開徵烈酒健康捐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2010-04-01
烈酒將可能比照煙品開徵健康捐。國民黨立委江玲君領銜提案制訂「酒害防制條例」草案,明訂對酒精濃度35%以上的烈酒開徵烈酒健康捐。此外,若販售酒品給未滿18歲的未成年,最高可處新臺幣15,000元罰鍰,草案並全面封殺酒類在媒體刊登酒品廣告。
酒害防制條例草案獲多位藍綠女立委連署,已符合成案門檻,由於立院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立委侯彩鳳亦參與連署,一般認為,本會期開審可能性相當高。
酒害防制條例草案明訂,未滿18歲者不得飲酒,父母或監護人應負教育責任,違者須接受酒害矯治教育。若販售酒品給未成年人,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條例並比照歐洲國家開徵「烈酒捐」,針對酒精濃度35%以上烈酒,開徵酒品健康福利捐,改善健保財務。
酒害防制條例草案亦對酒品廣告採最嚴厲限制,全面禁止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同時不准以折扣方式或以其他物品作銷售酒品之贈品或獎品宣傳。
製造、輸入或販賣酒品業者未來僅能以雜誌促銷酒品或為酒品廣告,但每年刊登不超過60則為限,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18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
酒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雖可以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但不得在活動場所為酒品之品嚐、銷售或進行促銷。
江玲君說,許多業者宣稱喝酒是高尚生活的象徵,誤導民眾,因此酒類有必要全面退出媒體廣告,違反的傳媒、廣告業者可處20萬元罰鍰、且按次處罰。酒品業者罰鍰最高為50萬元,被處罰3次者,將處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1年。
草案並規定,應在酒瓶外以中文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酒害防制有關警語,面積不得小於容器面積的20%。違反業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收回改正,逾期未改善,將停止其製造或輸入1年。
11. 誓甩銀行稅 英金融業選前狂遊說
工商時報 【記者劉聖芬/綜合外電報導】
2010-04-01
華爾街日報周三報導,在大選前,英國金融業已展開強力遊說,企圖扭轉英國對銀行家紅利課以重稅,以及強烈主張開徵全球性銀行稅的不利處境。
黨的選情膠著,兩者間的支持率一直未能明顯拉開。而將矛頭對準金融業的不只是工黨,保守黨也在3月加入主張開徵銀行稅的行列。保守黨已聲明,若能重拾政權,即使對銀行徵稅未能全球化,該黨也會自行徵收。
報導指出,過去10年,英國金融業一直享受「低干涉」法規與工黨在背後為其撐腰的有利處境。但一場金融大海嘯舖天蓋地席捲而來,令金融業成為眾失之地,不只是英國揮出整肅金融業大刀,歐盟主管機關也紛紛祭出新規定,從銀行的曝險部位到複雜的金融工具無一不從嚴監管。
有鑑於此,英國金融業決定利用該國舉行大選前夕展開強力遊說。銀行、券商與對沖基金業者深知這波金融危機已讓他們成為過街老鼠,也明白沒有政治人物願意出面挺他們。因此,他們透過新的金融市場社團與英國銀行家協會等組織,以及包括Cicero顧問與Hanover公關等民間顧問公司來為其發聲。
Cicero顧問的董事兼首席律師安德森(Iain Anderson)說,他從未見過在如此逼近大選時,出現過像目前可見的遊說力度與動作。
英國的競選經費紀錄並未以行業別細分流向每個黨派的捐款。曼徹斯特大學社會變遷研究中心主任威廉斯(Karel Williams)說,英國過去的幾次大選,金融業通常支持的是工黨。
但英國這次大選,銀行與其他金融公司不敢只支持工黨,保守黨領導人也說他們與金融業的關係良好。
儘管英國保守黨的立場向來並不支持歐盟整合與歐元,但該黨大老奧斯朋(George Osborne)與霍班(Mark Hoban)已與歐盟布魯塞爾總部的重要決策人士見面,以免歐盟在制訂新的金融法規時並未顧及英國金融業的利益。
12. 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具備家長家屬關係,確受扶養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客觀事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具備家長家屬關係,確受扶養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客觀事實,始得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邇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常見納稅義務人列報姪(甥)子女免稅額,惟經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與其姪(甥)子女並無同居一家,乃剔除其免稅額而予以補稅。嗣後納稅義務人多主張因姪(甥)子女之父母無收入,渠等雖未同住,惟確有支付生活費等由,請予追認免稅額。然按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納稅義務人與姪(甥)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除有家長家屬關係存在外,相互間並無「法定扶養義務」存在,又其是否具有家長家屬之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其判斷基準係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是納稅義務人與其姪(甥)子女既未同住,核難認渠等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即無從產生法定扶養義務,進而享有所得稅法給予之免稅額優惠。
該局再次提醒,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9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屬形式要件之證明文件及其他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形外,仍應有確實扶養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客觀事實存在,始得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30)
13. 個人將房屋無償借用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然是無償借用並未收取租金,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我國中小企業之經營型態多為家族型企業,往往由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提供自有房屋以供公司營業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多不諳法令規定,經常誤以為只要訂定無償借用契約且未收取租金,即無房屋租賃收入及繳納所得稅等問題。然而,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且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再者,公司之法人人格與負責人及股東之自然人人格兩者各異,尚不得以公司之負責人或股東係房屋所有權人,且確將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供家族企業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等由,而主張免予計算房屋租賃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如果確係無條件將房屋借給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時,應注意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除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外,尚應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可免予計算房屋租賃收入,否則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99)
14.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
三民區林先生詢問:個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產生損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3)
15.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記得於課稅年度將戶籍遷至購買之自用住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房市稍有復甦,許多納稅義務人興沖沖地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房屋,惟歡喜入厝後可能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因素,漏未於課稅年度將戶籍遷入新屋,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不符所得稅法有關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特再提醒納稅人購屋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權益!
國稅局舉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三戶籍設於A地,而於B地購屋貸款,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扣除B地購屋借款利息,惟張三與其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於96年度均未在B地辦妥戶籍登記,而遭剔除補稅。張三雖主張確實居住於B地,惟與稅法規定課稅年度需在自用住宅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張三雖提起復查及訴願,惟均遭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購屋自住,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需符合以下要件始准列報扣除,請勿喪失權益:
一、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當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
二、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
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四、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46)
16.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依98.5.27修正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故獨資、合夥組織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但應申報正確之課稅所得額,若有短、漏報情事者,稽徵機關將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7. 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裁罰倍數變更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有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稽徵機關除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稅額外,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指出,修正前所得稅法規定,若營利事業有超額分配情事,除需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外,若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超過3,000元,並按超額分配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惟依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98年12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營利事業超額分配之金額在新台幣30,000元以下者,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0.2倍之罰鍰;30,000元至100,000元者,處0.5倍之罰鍰;超過100,000元者,處1倍之罰鍰。稽徵機關自發布日起未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納稅義務人若對相關問題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8. 生前購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所遺債權之估價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土地,於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被繼承人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權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該分局說明,例如被繼承人陳君生前購買土地總價款700萬元,其土地公告現值為300萬元,已全數支付,但未及辦理所有權過戶就去世了,繼承人可以申報被繼承人陳君遺有債權300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之債權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其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若無法查得實際成交價者,得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債權價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9. 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罰鍰申請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因經濟情況欠佳,無力1次繳納時,得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時,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
該分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1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如有變動,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分局指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款、罰鍰或本稅合計已逾新臺幣30萬元,納稅義務人因經濟情況欠佳,無力1次繳納時,均得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本稅部分應依前揭規定加計利息,但罰鍰因無準用稅捐加計利息之規定,故無須加計分期利息。
該分局呼籲,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及罰鍰在30萬元以上,如1次繳現確有困難時,請把握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20.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臺中市北屯區陳小姐問: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本所表示: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惟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21. 稅法上有無經常居住國內之認定,非以居住天數多寡論斷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居住國內雖未滿183天,惟生活及經濟重心均在國內,仍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規定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2年度有營利、薪資、利息及租賃等所得合計875萬餘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稅額89萬餘元並處罰鍰35萬餘元。A君主張其久居日本,於83年7月1日入境中華民國並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辦妥戶籍後即返回僑居地日本,並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居住,且課稅年度僅在臺灣居住共計23天,未滿183天,應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得稅應為就源扣繳,毋需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改按居住者之身分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顯然有誤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君申請戶籍遷入登記於新竹縣,即在我國境內設有住所。且戶籍地乃多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所繫,則無論A君係以久住之意思設定住所於該地,或因一時之目的居住於該地,依民法第22條規定該戶籍地即可視為住所,且A君92年度確有入境 3次在國內居住該戶籍地之事實,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仍應視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況查A君所得來源包括投資公司之營利所得及薪資所得,合計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利、薪資、利息及租賃等所得高達875萬餘元,如未考量其經濟活動重心,一概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天數不長即認為無久住之意思,而認屬非居住者不適用結算申報規定,是難實現我國所得稅法量能課稅與公平正義原則,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所稱「經常居住」,並不以居住天數之多寡作為論斷,而是按該個人實際入境後確屬居住於住所,並以之為生活、經濟中心而為法律關係等客觀事實加以觀察,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避免申報錯誤。
22. 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提起上訴不予扣除在途期間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當事人提起上訴,如其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計算法定期間,可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惟如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所明文規定。次按「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 項及第51條第 1 項、第2項所明定。準此可知,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受有特別委任得以提起上訴者,雖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計算其上訴法定期間,不予扣除在途期間。
該局強調:在途期間之有無,將影響提起上訴期間之計算。如逾期提起上訴,行政法院將以不合法提起逕予駁回。請行政訴訟代理人釐清觀念,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23. 美容醫療手術費用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醫療費列舉扣除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類第2款第3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最近幾年國人以自費整形的美容非常流行,愛美是人的天性,包括牙齒矯正、割雙眼皮、拉皮、隆鼻、隆胸、脈衝光、果酸護膚、雷射超音波美白、針灸減肥、三伏貼及轉骨配方等等,僅屬個人愛美所作的整形美容費用並非疾病醫療診治,不能列舉扣除。
如皮膚疾病或燒燙傷換膚手術、車禍受傷之整形等等,屬受到疾病傷害的醫療行為,可列舉申報醫療費用。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醫療院所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以供查核。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x.gov.tw點選網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24. 給付非健保特約醫院之醫藥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非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之醫藥費,不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扣除額9萬餘元,經該局以其中75,000元係○○診所開立之收據,而該診所與全民健康保險不具特約關係,予以剔除補徵稅款。A君主張同樣是就醫支付醫療費用,卻因為該診所未加入健保體系而無法申報列舉扣除,實有違「租稅公平」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條文之立法意旨,旨在針對個體因病痛接受醫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且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使稅捐稽徵機關正確把握醫療費用支出,不致浮濫,乃明定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稽徵機關依法行政,判定非屬得予認列扣除之醫療收據,與法並無不合,自無違反所謂租稅公平原則,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始准予列舉扣除,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25. 所得年度婚姻關係仍存在,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受補稅送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納稅義務人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配偶薪資所得312,000元合併申報,而由配偶另外單獨申報,嗣經該局查獲,除發單補徵稅額外,並依法處罰。
國稅局指出,陳君與其配偶係於98年元月離婚,而陳君在98年5月間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因綜合所得稅申報在次年5月間,陳君誤以為夫妻已離婚,選擇單獨辦理結算申報,因所得(97)年度全年婚姻關係均存在,其與配偶之所得未合併申報,致有短繳應納稅額。
國稅局強調,夫妻離婚年度雖可選擇合併或單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應注意離婚時點與所得年度之落差,以免誤觸法規而遭罰鍰處分。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2)
26. 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適用之扣繳率已大幅調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原係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其扣繳率將按票券持有人之身分別調降為10﹪及15﹪。
該局進一步指出,短期票券係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個人取得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李君於98年8月1月向銀行購買6個月期可轉讓定期存單1,000萬元,該存單於99年2月1日到期,李君憑已簽章存單暨出示身分證(護照)向銀行支領本息計1,001萬7,000元,其中1萬7,000元為利息所得,如李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銀行會按給付利息金額17,000元扣取10﹪之稅款1,700元;李君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會按給付利息金額扣取15﹪之稅款2,550元,因採分離課稅,該利息所得將不併計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對高所得者具有高度節稅效果。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 06-229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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